命运给22岁的于欢开了一个玩笑:在面对母亲苏银霞遭到黑社会分子的极致凌辱时,他如果拔刀,一辈子都会陷入噩梦,而且还有无期徒刑。如果他不拔刀,照样会陷入噩梦,由侮辱带来的终生挥之不去的梦魇。 到底是拔还是不拔?换做一百个为人儿子的男人,我相信都会做出同样的判断。 但别急,你们只是屁民,你们的判断不重要,来听听法官怎么说。 法官说:“因为他的生命安全还没有受到威胁,所以他杀人,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。” 好,照本宣科,无懈可击,果然符合我大天朝法官的一向作风。如果不能说出这种道貌岸然的话来,有什么资格在我大天朝为官? 我只能啧啧赞叹,这逻辑完全正确,正确到冷血。 我怀疑体制内生存的某些人是爬行动物吗?乌龟还是王八? 按照这帮冷血动物的说法,于欢应该这样:他眼睁睁地看着11名黑社会分子在无休止地凌辱自己的母亲,但是他还必须冷静,精确地计算出来“自己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”。 法官你站出来,回答我是不是这个意思?下次如果有人这样凌辱你妈的时候,请你也保持冷静,好好算算自己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。按照你们业内的话讲,“情绪基本保持稳定”。 本来,这出惨剧有机会能够中止的,那就是警察出警的那一刻,当他们赶到现场,赶到11名黑社会分子囚禁苏银霞母子俩的地方——但是,任谁都没有想到,这却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! 因为警察不是把要账的黑社会分子杜志浩抓起来,而是说了一句跟屁话没什么区别的“要账可以,但是不能动手打人”就离开了。 我可以猜测到,在那一瞬间,于欢的内心彻底绝望了。“有困难找警察”这句话,于他而言就像是一首歌里唱的那样,“童话里都是骗人的”。于是,他愤而拔刀。 要是警察不来,说不定杜志浩还能多活几个小时。这真是特么的讽刺。 警察不可能不认识杜志浩,根据之前的媒体报道,杜志浩一直在道上混,还有个绰号叫“杜三”,因为之前把一个女学生当场撞死肇事逃逸,从而闻名全县,老百姓都知道。老百姓都知道的人物,警察不知道?但既然知道杜志浩,知道这个人是个黑社会分子,知道他曾经撞死过女学生肇事逃逸,知道他正在非法拘禁苏银霞母子,知道他正在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……那你们为什么还掉头就走?! 是眼瞎了还是吓尿了? 干脆就让我捅破这层鸡巴窗户纸吧,在特么的这个地方,是不是黑社会只手遮天? 是不是权钱交易?相互勾结? 是不是官匪一家,称兄道弟? 你们这些出警的、抓人的、念稿的、判决的,是不是就是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? 你们这些王八犊子吃屎玩意! 操你们所有人的妈! 对不起……失态了。不好意思,刚才有点激动。 其实我是个很理智的人,在这个案子里,我觉得警察行为有失妥当,面对杜志浩等黑社会分子的非法监禁以及侮辱妇女不管,反而在于欢刺伤多人后,让他交出刀子,并把他带到了派出所,这个行为,我不能理解。 但是我能理解于欢在见到警察出现时的那种绝望。 还记得《盲山》那部电影吗?被拐卖的女大学生白梅,在什么时候动手杀了她的“丈夫”?不是在发现被骗后,不是被强奸后,不是被逃跑又被捉后,不是怀孕后……而是,当警察来救她的那一天。 “要账可以,但是不能动手打人”,呵呵。 任谁目睹母亲被凌辱几个小时,再听到这句屁话,都会崩溃的。 世无法纪,故而拔刀!如果在这里还能忍住不发作的人,我不认为他是人。 如果连于欢都能被判“故意伤害”,那么我请问,岳飞北伐算不算故意伤害?孙中山推翻清政府算不算故意伤害?日本人占领东三省的时候也没有见人就杀,那么东北义勇军算不算故意伤害? 上下五千年,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! 最后,让我们看一下腐朽的封建王朝是怎么来判定这个事情的。 《周礼·秋官》: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。 《汉律》:无故入人室宅庐舍,上人车船,牵引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之,无罪。 《唐律》:诸夜无故入人家者,主人登时杀者,勿论。 《宋刑统》:无故入室者,有行凶意,急杀之无罪。 《大明律》:夜闯入户者,主人亟杀之,不论。 《大清律例》:有犯盗掳人父母妻儿者,立杀之,无罪。 …… 于欢,无期徒刑。 |